精选案例 | 1.5亿元工程款,三年艰苦诉讼,终追回——张金成律师团队专业建工法律服务
张金成律师团队精选案例
普罗米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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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MISE-U
LAW FIRM
SELECTED CASES
精选案例

Lawyer Introduction
Abstract
在如今的时代,工程领域欠付、不付工程款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质量问题、也有造价问题,还有法律问题,错综复杂。下面这个工程案例,既设计造价、也涉及法律和质量,我们一起来看。
Case Summary
近日,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张金成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并胜诉。当事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某学校的总承包工程,建设完成后,被告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张金成律师团队专业、高效的辩护,法院采纳了该律师团队的法律意见,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一亿余元。
Case Progression
案件争议焦点
1
关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的合同效力是否有效?
2
案涉项目合同计价方式是否为固定总价?
3
关于实际开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认定?
4
应予结算条件是否成就?
5
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6
原告是否应当承担合同中约定的支付违约金等条款?
7
案涉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原告是否承担质量维修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进行论证
Defense Process
关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承包人主体资格不适格,承包人缺乏相应资质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如果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包括三类情形:一是将工程发包给个人;二是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三是将工程发包给资质等级低的单位。
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三份补充协议均因为原告作为总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施工(原告系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只能承建100米以下,15万平米以下建筑工程,案涉合同面积17万平米,实际完成面积21万平米),依照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民法典》第五零二条第项规定,所签三份合同无效,所以不能适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关于逾期竣工支付违约金的约定;
Defense Process
案涉项目合同计价方式是否为固定总价?
固定总价是施工总承包最基本、也是最常用的一种计价方式,《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合同价格形式规定,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固定总价虽然是闭口合同,但并非无限风险合同,也有其风险边界范围,超出风险边界范围的事项可调整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固定”,而是相对“固定”。固定总价合同结算金额为固定总价部分加上合同约定可调整事项价款,包括变更、签证、另委、索赔、补偿、奖励、罚扣款等。
限额总价是一种动态的计价方式,同样适用于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阶段以及施工图纸不完备的情况下招标的情形,在招标时采用费率下浮或模拟清单招标的形式,签订合同价为暂定价,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根据施工图预算或施工图工程量,和中标下浮率或模拟清单单价重新确定合同价格,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转化为固定总价合同,但是按照施工图计算的结果如果超出合同原签约价格,则超出部分不额外增补,由总承包人继续优化,确保不超出原合同签约价格,实行限额设计、限额施工,是为限额总价。限额总价合同结算经历“二次调整”,第一次调整为合同签约价至固定总价的“转固”过程,第二次调整为“转固”后类似固定总价的结算调整。经过“二次调整”后,达到合同最终结算价。
本案中,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暂定总价5.4亿元,是在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不完备情形下确定的暂定价,在2021年4月13日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工程已经交付,确定预算合同总价由5.4亿元变更为5.9993亿元,符合“限额总价”这种计价方式。此时案涉项目竣工图纸完整,施工方案完备,属于“预转固”。
如果是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即单价合同,必须有相对应的工程量清单,本案中没有工程量清单。所以被告1提到涉案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说法完全不成立。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案涉工程依照图纸施工,不需要进行造价鉴定,合同固定总价为5.9993亿元。另外,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合同虽然无效,原告作为承包人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进行结算。
Defense Process
案涉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原告是否
承担质量维修责任?
1.原告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涉案项目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且进行竣工验收,依照最高院《建工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属于被告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其再以工程质量抗辩,法院应不予支持。
2.涉案项目已经过了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再要求原告维修,就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3.被告委托第三方施工维修,无施工合同、进场记录、施工记录,无支付凭证,维修费用并没有实际发生,凭借预估要求支付维修费6500余万元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Results Achieved
法院判决:
一、确定《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因原告超越资质登记施工,违反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
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亿元并支付利息。
三、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质量维修费用2120万元及违约金9414万元的诉讼请求。
Key Takeaways
本案是经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代理团队在接受委托时,通过查阅资料确认本案代理的三大重点:
一、确认建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无效。
因为本案中原告属于超越资质等级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条款同时无效,但不影响原告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案涉项目合同计价方式是否为固定总价?
我们考虑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暂定价,后又签订三份补充协议,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转化为固定总价合同,但是按照施工图计算的结果如果超出合同原签约价格,则超出部分不额外增补,由总承包人继续优化,确保不超出原合同签约价格,实行限额设计、限额施工,是为限额总价。考虑律师专业的局限性,引入专家辅助人,由专家辅助人引导法庭对固定总价予以全面阐释;
三、关于工程质量是否存在质量瑕疵。
考虑到被告作为发包人,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依据最高院《建工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属于被告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其再以工程质量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的判决成功验证了我们团队代理思路的正确性,更好的保护了原告的权利。
Legal Advice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欠付、拒付工程款项的案件不是个例,由于合同问题导致的相关情形更是数不胜数,对于上述情况,施工方处于一个劣势的地位,想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是比较困难的。工程纠纷又往往涉及法律、造价、质量,相关知识叠加,需要熟悉相关领域的代理律师。
因此施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签订的合同进行仔细审查,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进行审查;
2.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一切证据材料做好留存,确保证据链完整,能够还原整个施工过程;
3.一旦涉诉,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因自救不当加深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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