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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 | 多轮诉讼终获全面支持,实际施工人维权迎来关键突破——张金成律师团队专业建工法律服务

从全部驳回到全额支持!张金成律师团队巧抓“鉴定申请未处理”程序突破口,再审逆转胜诉,成功为实际施工人追回全部工程款及停工损失。

 

 

 

   普罗米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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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OMISE-U

   LAW FIRM

 

 

 

SELECTED CASES

精选案例

 

 

    律师简介  ▼  

Lawyer Introduction

 

 

张金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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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罗米修专职律师

 

· 普罗米修建疆律师团队  主任

· 深圳律协第十一届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  委员

· 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协航空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 广西钦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执业经历:     

从事法律工作近15年, 曾经在基层法院工作,从书记员到审判员, 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办理各类案件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对房地产的运作、建设工程类索赔、刑事辩护的处理等具有较深的研究。笔耕不辍理论功底扎实。多年来,张金成律师利用教学、工作之余进行著述工作,先后在《中国律师》、《深圳律师》等报刊发表《浅析建设工程领域商事交易的责任认定》、《再论实际施工人的确定》、《质保期满拒付工程尾款、质保金起诉法院全额支付》等论文数十篇。著作有《机场建设法律实务》、《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等。

 

 

 

    导 语  ▼  

Abstract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胜负往往不只取决于合同条款本身,更取决于施工事实能否被查清、工程量能否被确认、停工损失能否被专业评估。尤其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施工资料、鉴定程序和事实查明,是其实现工程款及损失赔偿请求的重要基础。

以下案件,正是一起通过再审程序纠正原审事实查明问题,并在发回重审后最终实现全面胜诉的典型案例。

 

 

    案情概要  ▼  

Case Summary

 

 

近日,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张金成律师团队代理匡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件取得重要成果。

匡某因某国际大厦项目施工,与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某、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产生争议,主张其实际参与案涉土建工程施工,并请求支付工程款及赔偿因长期停工、延迟提供施工图纸等造成的损失。

2014年4月15日,匡某与任某(借用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包人工和周转材)施工合同》,约定土建工程单价为568元/平方米。后续施工过程中,项目又涉及基坑支护、露台工程、零星增加工程、劳务费用以及停工、窝工、机械租赁、模板内架闲置等多项争议事项。

 

 

 

 

 

 

 

 

 

 

 

 

诉讼历程:

1

一审: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1302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驳回匡某全部诉讼请求

2

二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13民终164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再审审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民申13343号民事裁定,指令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4

再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后,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5

重审: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全额支持匡某诉讼请求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过程  ▼  

Case Progression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案件进入再审及发回重审程序后,张金成律师团队全面梳理一审、二审判决、省高院再审裁定以及施工、结算、停工损失等材料,将代理重点集中在以下五个核心争议:

 

 

1.匡某是否实际参与某国际大厦项目土建工程施工

 

2.合同效力问题是否影响其主张工程价款及相应损失

 

3.天面花架建筑面积、工程量及价款是否应进一步查明

 

4.因延迟提供施工图纸、长期停工产生的误工费及相关损失是否具有鉴定必要

 

5.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代理策略与论证:

一、关于鉴定申请的依法处理问题

代理团队重点指出:匡某在原审中已申请对天面花架建筑面积以及因延迟提供施工图、长期停工造成的误工费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事项与工程量、工程款及停工损失的认定直接相关,属于需要专业机构判断的专门性问题。原审法院未对该鉴定申请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明确处理,也未依法委托鉴定,却直接以损失金额无法确定为由驳回相关诉请,导致案件基本事实未能查清。

 

二、关于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

代理团队围绕合同签署、施工过程、工程款支付、复工后继续施工等事实,论证匡某并非单纯劳务人员,而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相关施工合同虽因自然人不具备施工资质而被认定无效,但匡某实际完成施工后,具有就合格工程主张折价补偿、工程价款及相应损失的权利。

 

三、关于停工损失的证明路径

在停工损失问题上,代理团队强调:案涉项目后期确有停工情形,匡某复工后仍有施工行为,停工原因、停工期间、损失范围及金额均与案件处理密切相关。在没有启动必要鉴定、没有充分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否定其误工费、机械租赁、外架闲置、模板内架闲置等损失主张。

 

 

    代理成果  ▼  

Results Achieved

 

 

法院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民申13343号民事裁定,指令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匡某关于误工费损失鉴定的申请与本案有待查明的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属于专门性问题,具有鉴定必要,遂依法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后,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代理团队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全额支持匡某诉讼请求的判决。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结果:从原审全部驳回,到再审撤销发回,再到重审全额支持诉请——实现关键逆转。

 

 

    代理心得  ▼  

Key Takeaways

 

 

本案的关键并不只是工程款数额的计算,而在于如何通过程序问题推动实体事实重新审查。

代理团队抓住了“鉴定申请未依法处理—基本事实未查清—停工损失被径行驳回”这一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核心逻辑,指出原审未充分审查专业性事实,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建设工程案件中,工程量、造价、停工损失、机械闲置等问题往往具有较强专业性。因此,律师不仅要提出法律主张,更要围绕鉴定事项、基础材料、举证责任和待证事实建立完整的证明路径,推动法院通过专业鉴定查明案件事实。

本案最终实现了从原审全部驳回,到再审撤销发回,再到重审全额支持诉请的关键转变。该结果充分说明:在建设工程案件中,程序性权利的有效主张往往能够成为实体权利实现的重要突破口。

 

 

    律师警示  ▼   

Legal Advice

 

 

建设工程案件中,实际施工人的难点往往在于:能不能把施工事实、停工过程和损失金额证明清楚。本案再次说明,工程量、停工损失、机械闲置等问题一旦进入诉讼,就不能只靠口头陈述和经验判断,而要靠完整资料和专业鉴定支撑。

 

 

及时固定证据

及时固定施工范围、工程量、停工原因和复工情况,避免事后陷入“谁施工、施工多少、为何停工”的举证困境。

 

形成书面确认

对停工、窝工、机械设备闲置、周转材料占用等损失,应尽量形成书面确认、往来函件、现场记录、租赁凭证及费用明细。

 

尽早申请鉴定

进入诉讼后,应尽早围绕工程量、造价和停工损失提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鉴定申请,避免因鉴定事项不清或基础材料不足,影响实体权利实现。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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