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干货|诈骗罪名高悬,律师如何精准出招 “击落” 指控赢无罪
普罗米修蔡大鹏律师精选案例
普罗米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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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ED CASES
精选案例

Lawyer Introduction
Brief Facts
吴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其欲寻求关系解决此事,便通过于某认识了周某,周某向吴某表示事情能办,但自己不方便收钱,由于某代为收款,后吴某被判刑,于某将居间费退还给吴某儿子,因周某未将钱退还并且失联,于某于2024年12月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
Defense Process
Defense Process
案件核心争议与辩护方向
本案系典型“请托型”诈骗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下三点:
1.履行能力与行为真实性:当事人是否具备办理委托事项的实际能力或转介渠道;
2.非法占有目的:资金流向是否用于委托事项,以及事后返还意愿的客观表现;
3.证据链完整性:公安机关是否全面固定关键证据(如聊天记录、资金流水等)以印证当事人辩解。
Defense Process
关键辩护策略与突破点
(一)证据挖掘:以电子数据突破指控闭环
在首次会见中,蔡律师团队发现当事人手机中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包括委托事项进展、资金转付明细等关键信息未被公安机关调取。该记录可证明两点核心事实:
(1)确认当事人已将资金转交第三方并持续跟进办理进度,符合居间人角色定位;
(2)确认当事人事后有积极协调退款,与受害人保持沟通,并无逃避欺骗等行为。
(3)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检察院申请就本案关键聊天记录进行调查取证:指出公安机关未在拘留初期及时固定电子数据,向检察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并附聊天记录截图及内容摘要,努力推动检察官敦促公安机关核查相关事实。
(二)论证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请托型诈骗罪认定的核心部分,辩护人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证:
一是涉案资金用途:经核查,当事人将部分款项转付给实际办事的第三方,剩余款项系中介劳务费,未出现个人挥霍等拒不退还的行为;
二是当事人事后行为:当事人多次与受害人协商退款,并签署书面还款协议,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履行,与典型诈骗案件“拒绝沟通、失联”特征存在本质差异。
Defense Achievements

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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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Defense Experience
本案属于“请托型”诈骗案件,通常审查重点在于受托人是否具备办事的履行能力,以及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资金的去处、事后返还意愿与能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的资金经过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当事人对接受害人之后,将委托事务转接给第三人,其辩解自己作为居间人的角色,事后均是受害方与第三方进行直接沟通,其后续并没有介入。
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时,当事人已经拘留即将届满30天,辩护人与当事人会见时,就公安机关未及时固定调取无罪的关键证据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一事与当事人进行确认后,第一时间向检察官提出法律意见,并针对手机聊天记录提出调查核实申请,最终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由公安机关对关键证据进行了调取补充,印证了当事人的相关辩解,并对于某作出证据不足不予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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