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引 | 碳交易法律业务入门ABC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较早在全国律师行业中设立了碳交易专业委员会,并与广东省内法学院校、国家重点院校、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等研究机构,大湾区相关产业协会,省内司法与仲裁机构等建立交流与合作机制,研究碳交易合规及法律服务产品。

随着全球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碳交易作为一种市场化减排手段,逐渐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工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也成为新热点。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较早在全国律师行业中设立了碳交易专业委员会,对碳交易市场及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与广东省内法学院校、国家重点院校在深研究机构及实验室、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等研究机构,大湾区相关产业协会,省内司法与仲裁机构等建立交流与合作机制,研究碳交易合规及法律服务产品,早期研究成果《碳交易合规研究》一书也即将与大家见面。在此基础上,为满足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现重组碳交易专业委员会,正是顺应这一趋势的重要举措。本文将从碳交易的国际国内背景、碳资产的法律属性、碳交易的法律特征、现状以及法律服务产品等方面,为您介绍碳交易法律业务的入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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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的国际国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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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背景
碳交易起源于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应对。1997年,《京都议定书》首次引入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允许各国通过市场手段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这一机制的引入,为碳交易奠定了基础,也为各国提供了灵活的减排方式。
此后,欧盟碳市场(EU ETS)成为全球碳交易的标杆。自2005年启动以来,欧盟碳市场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完善和发展。其机制成熟度和市场规模优势显著,覆盖了欧盟大部分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业,包括电力、工业、航空等领域。欧盟碳市场的成功经验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美国加州碳市场也通过政策协同,在减排与经济增长之间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平衡。
(二)国内背景
中国作为全球目前最大的碳排放国,于2021年启动了全国碳交易体系,覆盖了发电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45亿吨(《全球最大规模碳市场“开张” 助力双碳目标推进绿色发展》,https://www.gov.cn/xinwen/2021-07/22/content_5626497.htm)。这一举措标志着中国在碳减排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然而,当前中国碳市场的配套政策尚不完善,导致企业在参与碳交易时动力不足。
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加强碳交易市场的顶层设计。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规则和监管框架。2022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了碳交易市场在推动绿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024年5月1日国务院《碳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效,将碳交易管理提升至行政法规层面,为碳交易市稳预期、促发展打下基础。
尽管如此,中国碳市场仍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碳市场的覆盖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目前仅纳入了发电行业,未来还需逐步纳入钢铁、水泥、化工等其他高排放行业。另一方面,碳市场的交易活跃度有待提高,目前市场交易量和交易额相对较低,市场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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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资产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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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配额是指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目前,学界对碳排放配额的法律属性存在多种观点,包括财产权说、用益物权说、准物权说和行政规制权说。其中,用益物权说较为主流,认为碳排放配额具有物权的基本性质。
财产权说:

该观点认为,碳排放配额具有财产价值,可以进行交易、转让和质押等操作,因此属于一种财产权。
用益物权说:

该观点认为,碳排放配额是企业对一定量碳排放权的使用权,类似于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企业可以在配额范围内使用碳排放权,也可以通过交易获取经济利益。
准物权说:

该观点认为,碳排放配额虽然具有物权的某些特征,但与传统物权存在差异,因此是一种准物权。
行政规制权说:

该观点认为,碳排放配额是政府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企业只能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使用配额,其法律属性更接近行政规制权。
(二)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CCER是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简称,其设计思路来源于清洁发展机制(CDM)。CCER可以用于抵消碳排放配额,也可以在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然而,CCER的法律属性尚不明确,其所有权问题也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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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归属:CCER的产生通常涉及多个主体,包括项目开发企业、减排量核证机构、交易平台等。目前,学界对CCER的所有权归属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CCER的所有权应归属于项目开发企业,因为其投入了资源和技术开发减排项目;另一种观点认为,CCER的所有权应归属于核证机构,因为其对减排量进行了核证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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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CCER作为一种自愿减排量,其法律地位与碳排放配额有所不同。目前,中国尚未明确CCER的法律属性,导致在交易、质押、税收等方面存在法律风险。
(三)关于碳交易适用增值税率的规定
2025年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对有关碳排放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适用增值税税目作出规定,明确发生碳排放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配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等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2414/c5238227/content.html)。
以上规定只是解决了碳交易增值税率问题,由于其规范性文件层级不高,做为解决碳资产法律属性的依据尚难以解决诸多理论与实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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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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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公私混合性
碳交易涉及政府的行政许可和市场的自由交易,公权与私权相互交织。一方面,政府通过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和监管,对企业的碳排放行为进行约束;另一方面,企业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碳配额的交易,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公私混合性使得碳交易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行政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虚拟性与政策性
碳资产本身是基于碳减排市场机制产生的一种虚拟资产,其交易也不产生实物交割,而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化设计,通过市场手段对节能减排予以调节,以更好适应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国内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鉴于目前并未形成独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更多依赖政府推动、政策调整,使得碳交易市场具备明显的虚拟性与政策性的特点。
金融化趋势
碳排放配额和CCER等碳资产具有金融属性,可用于质押、融资等金融操作。近年来,碳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包括碳期货、碳期权、碳基金等。这些金融产品的出现,进一步推动了碳交易的市场化和金融化进程。然而,碳资产的金融化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例如碳资产质押的法律效力、碳金融产品的合规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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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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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规模
2024年,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预计突破8500亿欧元。欧盟碳市场占据了全球碳交易市场的主导地位,其市场规模和交易活跃度均居全球首位。美国加州碳市场也在不断发展,其市场机制和政策体系为其他地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碳市场,其碳交易体系仍在不断完善中。自2021年启动以来,全国碳市场覆盖了发电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45亿吨,未来还将逐步纳入钢铁、水泥、化工等其他高排放行业。然而,目前中国碳市场的交易活跃度相对较低,市场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二)政策法规
目前,中国碳交易的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尚未明确,导致在交易、质押、税收等方面存在法律风险。例如,碳资产的增值税政策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增加了企业负担。此外,碳交易市场的监管机制也尚不健全,存在市场监管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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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法律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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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法律服务涵盖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一)合规咨询(专项法律顾问)
帮助企业了解碳交易法规,确保其碳交易行为合法合规。律师可以为企业提供碳交易政策解读、碳排放配额管理、碳交易合规风险评估等服务,帮助企业避免因违反法规而面临的法律风险。
(二)合同审查与起草
审查和起草碳交易合同,防范法律风险。碳交易合同涉及碳排放配额的转让、CCER的交易、碳资产质押等内容,律师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碳资产质押融资
提供碳资产质押融资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盘活碳资产。律师可以协助企业办理碳资产质押登记手续,起草质押合同,审查质押融资的合规性,确保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合法合规。
(四)争议解决
处理碳交易中的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律师可以为企业提供诉讼或仲裁代理服务,帮助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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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事碳交易法律服务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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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属性的不确定性
律师需关注碳资产法律属性的最新立法动态,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由于碳资产的法律属性尚未明确,律师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需要充分考虑法律风险,并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跨学科知识需求
碳交易涉及环境科学、金融、会计等多个领域,律师需具备跨学科知识。律师不仅要熟悉法律法规,还需要了解碳交易市场的技术标准、金融工具、会计及税务处理等方面的知识,以便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国际规则的适用
在处理跨境碳交易时,律师需熟悉国际碳交易规则,确保交易符合国际标准。国际碳交易市场有其自身的规则和标准,律师需要了解《京都议定书》、欧盟碳市场规则等国际法规,确保跨境碳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政策法规的动态性
碳交易领域的政策法规不断更新,律师需要及时关注政策变化,为客户提供最新的法律意见。例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修订、碳市场扩容政策的出台等。
*供稿:普罗米修碳交易法律专业委员会 毛腾云、高寒
普罗米修碳交易法律专委会简介: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较早在全国律师行业中设立了碳交易法律专业委员会,对碳交易市场及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与广东省内法学院校、国家重点院校在深研究机构及实验室、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等研究机构,大湾区相关产业协会,省内司法与仲裁机构等建立交流与合作机制,研究碳交易合规及法律服务产品,早期研究成果《碳交易合规研究》(法律出版社)一书也即将与大家见面。在此基础上,为满足新兴产业发展需要,重组碳交易法律专业委员会。
核心成员(14名):
毛腾云(主任)、高寒(副主任)、周亲运(副主任)、孙月全(秘书长)、毛潇(副秘书长)、吕孝金、李松平、张正华、黄育玟、柯均哲、叶璐、郝明、黄政、李知睿
联系方式:
13760215717(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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