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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资深律师来深执业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有感
发布者: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2-08 查看次数:1(次)

前不久,我接受指派,持有深圳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法律援助申请/通知函》和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的会见公函,前往宝安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这是一件既平常而又普通的工作,我到达后便依旧是拿号、排队、等候会见。由于深圳人浓地窄,连律师会见都要排队、等候甚至还轮不上,这在深圳一点儿都不奇怪。

当叫号员念着我的号码、叫我到第几窗口办理时,我便上去出示证件、公函,准备领取会见证到会见窗口会见。

但当办事民警看到我的法律援助公函后说:“你是法律援助的呀,下次来你就不用排队等候啦,因为我们所专门设立了法律援助会见窗口,你一到来就出示你的公函,我们会马上给你安排会见的。”

短短的几句话,我只是连连“嗯”“嗯”地应答着,说不上是惊,是喜,还是别的其他什么,总之是有一股从未有过的感觉,涌上心头,掠过脑际,泛及全身。


当时,我并不过多地顾及此事,只是急着要去会见。会见结束后,我才对刚才的办事民警说:这是我第一次遇到你们这种情况:看守所专门设立法律援助会见窗口的。在与他们挥手告别后,此事才在我脑海里翻腾,激荡。




我首先想到的是,难怪刑事法律体系是我国最全面、最完备的部门法律体系,这里不知凝聚了搞刑事法律工作的人多少的智慧和心血。




就拿法律援助工作来说,也是刑事法律部门搞得最好、最落到实处。这是搞法律工作的人无所不知,无人不晓的事实。如今的宝安区看守所不仅同样把法律援助工作贯彻到具体工作中去,而且还创建性地专门设立法律援助会见窗口,这是没有任何规定、没有任何要求明示他们要这么做的。




可是他们能够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把法律援助会见同其他刑事会见区分开来,专门设立法律援助会见窗口,使得法律援助工作在他们的部门和岗位上处在格外突出的位置,这不得不使人赞赏有加!


其次使我想到的还有以下几个具体方面:


其一,专门设立法律援助会见窗口,实质上是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和尊重。法律援助制度及法律援助工作都没有具体规定要求看守所专门设立法律援助会见窗口,宝安区看守所能够这样做,说明他们对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充分理解,充满敬意,思想重视,态度庄重,以至于别具一格地创设这一律师会见工作平台,成为该看守所司法工作的一大亮点。

不妨试想:如果我们的司法工作者都象他们那样,那我们的法治社会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将会相得益彰。


其二,专门设立法律援助会见窗口,也是对刑事法律受援人的关爱和尊重。刑事法律受援人都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罪行特别严重、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人,还有就是经济特别困难或其他原因申请法律援助的人,我们通常称之为“特殊群体”。

他们都是因为“特殊原因”进了“特殊学校”的,这里的民警们认为也理应尊重他们而不是轻蔑、歧视。尊重他们就意味着和体现了尊重他们的人格权,以及以人为本的思想。


其三,专门设立法律援助会见窗口,还体现了对法律援助律师的支持和尊重。从事有偿服务的社会律师,承担一定的法律援助这种具有公益性的任务,也是一项法定职责,他们也理应受到尊重。




总之,尊重法律援助实质上也是对国家整个法律制度的尊重。因为法律援助制度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尊重法律援助制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都是依法治国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最后,我还想到了宝安区看守所专门设立法援会见窗口的行为十分可贵,觉得应予肯定和提倡。想到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使全市看守所都向宝安区看守所学习。


诚如是,深圳市公安系统“专门设立法律援助会见窗口”必将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大特色。如果全国的看守所尤其是大中城市的看守所都能这样做,该有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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