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房地产
法律解读“宝万之争”进入新阶段
发布者:普罗米修实习律师陆辉 发布时间:2017-02-08 查看次数:1(次)

万科股权之争注定是引领舆论的话题,这场争斗在法律层面的交锋也往往吸引着人们眼球,2月6日深夜有媒体称深圳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钜盛华等增持万科无效,一石激起千层浪,该报道在短时间内被广泛传阅。然而,这份深圳中院的裁定书并未对钜盛华等增持万科的股份行为进行定性,称法院裁定增持无效系误读。

裁定书所涉及的内容

这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已经公开的裁定书,全称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粤03民辖终3184号】。该裁定书只针对一个问题,即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并不涉及其他问题,更不是对增持行为是否有效而作出的“判决”。

这次争议的梗概是,万科工会作为原告将钜盛华等5家被告诉至深圳市罗湖区法院,钜盛华对罗湖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提出了管辖异议,罗湖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异议,而钜盛华不服上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经审查后认定罗湖区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遂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这份裁定书也就是上文所提到被误读的裁定书。

管辖异议是程序权利之争

民商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通俗地说,一家法院并不能审理所有的案件,对某个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定。而作为案件的被告,如果认为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则可以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将对其异议进行审查。

管辖异议是常用的诉讼策略,其目的有二:一是从程序上遏制原告,以谋求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二是争取更多的时间,以更好地达成战略目标。钜盛华作为本案5家被告之一,当然有权对管辖提出异议,虽然其观点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也表明了钜盛华积极应诉的态度。

万科工会诉求的本质

万科股权之争在法律层面已经展开,第一回合是管辖权这样的程序问题,从结果来看算打了平手。接下来案件就要进入到实体审查,也就是社会大众最关心的增持行为是否有效,案件将进入到更白热化阶段。

万科工会的诉请是要求确认原审5被告增持行为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乃是一个法律术语,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6种情形的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同时法律还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如果钜盛华等对万科股份的增持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那法律将不承认其增持行为的效力。万科工会的诉求可谓釜底抽薪。

钜盛华可能的应对策略

万科工会也必然会从法理、证据上加以论证,面对万科工会的进攻,钜盛华可能会在两个方向展开防御,一是适格主体的问题,即万科工会是否有权提出确认无效民事行为之诉,二是并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从第一回合较量来看,双方是寸土必争、丝毫不让,想必接下来案件走向会有更多的精彩。但不管如何,以法律解决纠纷,这本身就是法治社会的胜利。

让我们拭目以待。


关于我们 | 服务团队 | 业务领域 | 招贤纳士 | 联系我们
◎ Yujia Dong @ OmniEars. All Right Reserved. |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7018048号-3 网站后台管理 技术支持:泽群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