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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学问多,普罗米修律师来帮您
发布者: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6-10-20 查看次数:1(次)

家庭是亲情的港湾,但是在面临财产继承时,亲情和利益就变得难以取舍,日常中,因未订立有效遗嘱导致家庭成员反目成仇、对簿公堂的遗产争夺大战时有上演。那么,订立遗嘱有什么好处?如何订立一份合法有效遗嘱?……普罗米修律师来给您一一解答。

一、财产继承有讲究,有了遗嘱好处多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国的财产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下有效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那么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相比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好处多多:

第一,效力层级不同,遗嘱继承优先。只有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份额、继承顺序不同。法定继承中,继承人范围、继承份额和继承顺序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遗嘱继承中,则由遗嘱人自由指定,遗嘱人甚至可以在继承人外指定受益人(遗赠)。《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根据这些规定,继承人可以分两个顺位,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或儿媳;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继承份额上,同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份额相同。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一个或几个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在继承份额上也可以指定其继承一部分或者全部,还可以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指定受益人。

第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在财产归属上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按照法定继承,某人在结婚之后因继承而得的全部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配偶也有一半产权;如果按照遗嘱继承,遗嘱人可以指定遗产由受益人个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何订立有效的遗嘱

并非所有的遗嘱都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有效遗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具有遗嘱能力的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正常的公民。相应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人订立遗嘱之时为准。如果遗嘱人订立遗嘱之前没有遗嘱能力,但订立遗嘱时已经具备遗嘱能力,或者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但事后消失的,均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内容合法,如遗嘱人不得利用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四)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形式必须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并且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三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分别是:(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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